在保证期间和除斥期间这两个概念中,通常情况下我们将它们设定为六个月的时间范围内。
至于计算方式方面,我们会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进行计算(若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未作明确约定或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则应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请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总体而言,保证期间的基本原则在于,不能对保证人的责任施加无限期的约束,因此,我们将保证期间设定在六个月至两年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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