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且在每年12月21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重新确定一次。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贴息。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含专升本)的贷款学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的贷款利息仍实行全额贴息。
开发银行于每年11月20日进行预结息并提出贴息申请,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划拨。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借款人取得毕业证书当年9月1日(含1日)起;当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自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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