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协议起草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时间:2023-06-01 17:26:00 3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现在员工和用人单位签署的均是有期限的合同,合同期分为一年、三年和五年不等,既然是有期限的合同,那么双方就面临这合同到期的问题,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进行续签或者是结束雇用关系,但是,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续签的,需要支付给员工一定金额的赔偿,双方需要签订赔偿协议,那么,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协议起草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1、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双方可以另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署《续订劳动合同协议书》,不能以单方面的通知函代替。

2、如果公司和劳动者个人在劳动合同期满均未提出续签,而员工个人仍在单位工作,则公司不仅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而且还存在一年后与劳动者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日后辞退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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