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区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各地、市、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部门职责
依法登记婚姻,倡导文明婚俗,宣传婚姻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办事依据
根据《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西藏自治区施行〈民法典〉的变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登记条件和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一)登记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西藏自治区施行《民法典的变通条例)规定结婚年满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二)应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提交了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②香港居民身份证;
③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②澳门居民身份证;
③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②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6、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
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7、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五、登记程序
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颁发结婚证。
六、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
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婚姻登记证书收费标准批复藏发改价格[2004]823号。收费标准: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登记收费标准:办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收费标准,均按办理国内结婚证书收费标准收取(每对9元)。
八、受理地点、联系电话及时间
拉萨北京西路81号3楼(314)
联系电话:(0891)6829111转8314,星期一至五。
九.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十、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违纪违法行为,可向民政厅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0891-6826763
十一、业务表格及结婚证样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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