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物价局、财政局:
规范户外广告和标志收费行为,促进城市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的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7年第9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征收户外广告和标志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各地经批准开征及自行开征的户外广告和标志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自2002年8月1日起停止收费。
二、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用户需利用市政等社会公共场地、设施作为户外广告媒体的,应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获得有偿转让使用权。
三、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按其发布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不超过0.10元,由当事人在不超过省定标准的范围内自行商定。具体实施按照当地人大、政府规定执行。
四、有偿转让使用权收入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的广告场地费和建筑物占用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必须用于公共场地、设施维护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标志等管理工作。
五、切实加强户外广告和标志收费的清理整顿。对继续征收和擅自开征户外广告和标志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二○○九年六月八日
关于规范户外广告和标志收费管理的通知
(泗阳县物价局提供)
泗阳县城管局: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标志收费行为,促进城市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的管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户外广告和标志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服[2002]252号、苏财综[2002]105号)、《南京市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现就我县户外广告和标志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按其发布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不超过0.10元的标准执行。
二、户外广告场地费和建筑物占用费,作为预算外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必须用于公共场地、设施维护和城市户外广告和标志等管理工作。
三、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用户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获得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权的,按《泗阳县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规定》执行。
四、原户外广告和标志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停止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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