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写攻略:最新年版填写指南分享!
时间:2023-07-08 11:14:43 3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1、纳税月份:填写所得月份;

2、纳税人代码:主管税务机关在填写税务登记时确定的税务代码或纳税人身份证号码;

3、填表日期:填写纳税申报表的实际日期;

4、所得项目:收入项目分别填写。同一所得项目取得时间不同的,仍填写一行,并在所得期间栏注明;

5、费用减免金额:应减免的费用填写本栏,不减费,不填;

6、扣缴税费:纳税人在同一所得期间取得已扣缴税费的,填写本栏;

7、速算扣除数:超额累进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法规定的级距和每个级距的税率计算。只要级距和税率不变,速算扣除数量也不变。声明人:填写纳税人本人姓名。纳税人不在的,也可以填写代理申报人的姓名。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写规范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曰。.

(二)表内信息栏

投资者信息栏:填写个体工商户业主、承包经营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纳税人识别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填写。有住所的个人则不填。该栏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如果税务机关未赋予,则不填。

税务机关赋予境内无住所个人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其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赋予。

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投资单位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V”。

(4)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V”。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1、第1行“本期收入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取得的收人总额。

2、第2行“本期成本费用总额”:填写该投资单位在本期内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税金总额。

3、第3行“本期利润总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第3行=第1行-第2行

4、第4行“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企业

分配方案中规定的该合伙人的比例填写;没有的,则按人平均分配。

5、第5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填写。

查账征收

1、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1)按本期实际计算的。第5行=第6行=第3行

(2)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的。第5行=第7行

2、合伙企业合伙人

(1)按本期实际计算的。第5行=第6行=第3行x第4行

(2)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计算的。第5行=第7行,核定征收

除合伙企业合伙人外的其他纳税人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5行=第1行x第8行

或=第2行+(1-第8行)x第8行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5行=第9行

3、合伙企业合伙人

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第5行=第1行x第8行x第4行

或=第2行+(1-第8行)x第8行x第4行

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第5行=第9行x第4行

4、第10行“按上述内容换算出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0行=第9行x12个月(或4个季度)

5、第11行“税率”及第12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第三条规定,根据第10行计算得出的数额进行査找。

6、第13行“本期预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3行=(第10行x第11行-第12行)+12个月(或4个季度)

7、第14行“减免税额”:是指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8、第15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根据相关栏次计算。

第15行=第13行-第14行

9、如果税务机关采取核定税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将核定的税额直接填人第15行“本期实际应缴税额”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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