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是不是能够免除
时间:2023-06-27 19:02:53 2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个人债务可以免除。但是只有债权人可以宣布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并且必须是当场向债务人宣布。债权人在免除债务的时候不能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而且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一、如何确认债务的豁免

在债务重组实践中,资金雄厚的关联企业或债务重组行动发起方通常会采取先购买债权人对负债企业的债权然后予以豁免。

债务豁免又称债务免除。一般来讲,债权人除了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之外,也可以免除债务人的一部分债务,我们称之为豁免。

一般来讲,债权人除了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欠款之外,也可以免除债务人的一部分债务,我们称之为豁免。我们所说的债务豁免是指企业或者公司在进行债务的重新整组过程中,债权人想要及时收回账务钱款,减少对外的债务的时候,减免债务人一部分的债款,而债务人因此获得的债务葫芦棉部分会在会计核算中直接加进资本公积项目之中,而不是计入企业平时的收益之中,是会记性核算之中谨慎性的一种表现。

在我国,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时常使用债务豁免的方式解决公司的债务问题,其主要是在银行贷款超过还款期限方面主。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之中,债权人将债务人的一部分债务免除也是多有例子的。

债务人豁免权现今还没有完整的法律或者专门的法律规定,债务豁免是在司法实践中慢慢发展出来的,是司法进步的一种表现。在现实中,经常会见到这样的现象,债权人起诉至法院后,经过审理,没有能完全实现债权,他们往往将责任归咎于法院,因此执行法官在执行时,不得不全力以赴帮债权人追回债权,执行时难免会采取一些手段,然而有一些手段会损害到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比如执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没有为债务人保留基本的生活所需。这样的执行,虽然保护了债权的权利,但是建立在损害债务权益的基础上,是对法律的一种不尊重

二、债权人有什么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

(二)免除债务权。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债务的全部。

(三)债权转让权。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四)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让与中如何保护债务人权利

1、原则债权让与

既然是由原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契约而发生的,所以,其效果完全可以说是越过被让与之债务人而获得的,对于债务人完全未得参与之债权让与,在其后果方面,决不能损害到债务人的正当的地位。因此,保护债务人乃成为债权让与情况下法律必须确立的一项一般性原则。

2、债务人在债权让与时所拥有的抗辩

当债权让与发生时,债务人对于让与人所有之抗辩,皆得以之对受让人主张。这些抗辩包括对于债权发生方面,债务人所拥有的抗辩事由,例如,债权所由产生的合同无效、被撤销或未生效力等,是之谓债权不发生之抗辩。其次,还包括构成权利障碍之抗辩,如债权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此外,所让与的债权倘是基于双务契约而生者,则双务契约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债务人也可以援用。总之,凡属债权让与之时,债务人可用以对抗让与人者,不论其为抗辩权,抑或为其他的抗辩,皆可对抗受让人,从而债务人之地位未因债权之让与而有何不同。但不意味说,债权转让后至通知前这段时间里,其不可以对受让人抗辩。

3、债务人基于债权让与产生之抗辩

受让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必以其有效受让债权为前提,即受让人应取得债权人之地位。倘其根本未取得债权人之地位,则债务人自可拒绝。因此,倘若债权让与契约有无效、被撤销或不生效力等效力方面的瑕疵存在,债务人任何时候都可以援引之以为抗辩。相反,倘若债权让与契约并无瑕疵,而作为其基础之原因行为,如买卖、赠与等存在着不生效力之情形的,一般说来债务人不能据之以对抗受让人。根据债权让与契约之无因性,原因行为之效力瑕疵并不影响于债权让与契约故也。

4、债务人基于债权让与后的情形产生之抗辩

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向原债权人为给付的,或其与原债权人间关于债权所为的法律行为(如债务免除)的,新债权人均应予以承受。但债务人在为给付或实施法律行为之时,明知债权让与之情事者除外。

债权让与后,在债务人与原债权人间发生诉讼,而涉及债权的判决确定时,债务人得以该判决向新债权人主张,但债务人于诉讼系属(拘束)发生时,明知债权已让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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