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即为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司如下:
月平均=(月初值+月未值)÷2;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一、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情形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时间
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自申请之日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是根据各个地域国税局的规定,正常是7-15个工作日,最长时间为40日。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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