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继承人财产继承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明确意识到,被继承人生前应当有权决定自身遗产的最终归属以及如何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此项权利源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合法动产和不动产,这些财富既可能包括其所创造并积累的个人收入、也可能涵盖其所拥有的住宅或者日常生活所需之各类用品。
在此基础之上,被继承人生前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采取遗嘱的方式对此类遗产进行自行规划与安排,以实现对遗产分配的充分自主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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