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邻接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通过作者牛朝阳授权获得了歌曲《两只蝴蝶》的专有使用权,并将该歌曲定为原告签约歌手庞龙新专辑的主打歌,并授权他人出版发行了名称为《两只蝴蝶》的庞龙音乐专辑的录音带及CD光盘,同时在出版物上载有著作权保护声明,为了宣传该歌曲,原告又投入巨额宣传费,其中包括但是并不限于拍摄音乐电视片并在全国电视台推广、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做宣传该歌曲的广告、并为该歌曲复制宣传光盘在全国的电台打榜推广等等,在原告的强大宣传攻势下,歌曲《两只蝴蝶》在市场上迅速窜红,成为2005年底音像市场上最火爆的歌曲,毫无疑问,原告拥有独占使用权的该歌曲具有极大的市场潜力及商业价值。
其后,原告发现收录有原告旗下艺人庞龙演唱的歌曲《两只蝴蝶》的本案涉案的侵权光盘以新国语老歌1、新国语老歌2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非常抢占了属于原告独占的市场,使原告授权他人出版的《两只蝴蝶》专辑市场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给原告造成了重要经济损失。
经查,被告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外部包装标有新国语老歌1、新国语老歌2字迹,内部盘标有网络最强原创周笔畅笔记FL-JH-383c-02字迹和网络最强原创(3)JH-383c-0v字迹,其SID码为ifpiv118、ifpiv112的涉案盗版光盘,经过对照全国光盘复制生产单位SID码一览表确定该涉案盗版光盘为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复制、发行、并分别由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非法出版。该涉案侵权光盘中完整的使用了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歌曲作品《两只蝴蝶》。
原告认为,三被告在明知涉案作品是受保护的作品的前提下,受利益驱动,借原告对《两只蝴蝶》的强大的宣传攻势下搭顺风车,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违反《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复制、出版、发行原告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歌曲作品。三被告具有明显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歌曲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其出版发行的侵权录音制品也非常法抢占了属于原告独占的录音制品的市场份额,同样侵害了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给原告的宣传工作造成了极大的混乱,给原告带来了极为恶劣的损害后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在《新闻出版报》、《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目前此案已进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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