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
3、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了解和查看与案件有关的鉴定材料;
2、询问残疾人的相关事宜。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责任制。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道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交通事故伤残认定程序
接受检验、鉴定、评估
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交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给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提异议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制作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作出鉴定结论
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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