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说明了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的说明了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都属于视听资料,而电子数据一般就是指通过一些电子设备传播邮件、数据或者是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等的过程中在电子介质中存储的信息。而微信和短信上的信息也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着,它是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内容。
微信和短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材料的,但是需要满足下面的几种情况:
第一,微信和短信作为证据必须保证微信和短信的内容要是客观、真实和可靠的,
客观、真实就是指诉讼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相,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不是来自个人的主观猜想。微信和短信的聊天记录应该是当事人在日常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的,并且还可以复制呈现的。
第二,微信和短信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材料还需要和案件事实有关联。所谓关联,就是说证据不仅仅是事实的客观存在,还需要和案件的事实有逻辑上的相关性,可以从逻辑上推断出来,从而能够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肯定是要和事件的本身相关,不是一些无关的东西。
第三,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还必须是合法的。就是说证据是来自于当事人的主动提供,或者是当事人、律师或者法定机关按照法律的相关程序合法的调查和收集来的。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很新的证据材料,当然和其他普通的证据收集有所区别。不论是当事人主动提供的,还是来自于人民法院的主动收集,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微信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网上聊天作为一种目前和流行的交流方式,在微信和短信上会留下人类活动和交流的信息。作为一种证据材料的存在必然是未来的一种趋势。
全文7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