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连续剧《XX》播出后,剧情中案件情节及涉及的法律问题引起广泛关注。那么,电视剧里涉及的法律问题在现实中又该如何运用法律来解决呢?
在《XX》中多次涉及律师当庭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情节。例如,在池某某与焦某某的离婚诉讼中,焦某某的代理律师罗某当庭提供了开庭前一天录制的录音。董某某与苗某某的离婚诉讼中,苗某某的代理律师罗某当庭提交的董某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购买别墅的照片。抛开这些证据的效力不谈,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当事人当庭提交的证据,法院是否都会予以采纳呢?
《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是有时间限制的,即举证期限的限制。法律规定举证期限是为了达到庭前固定争议点、固定证据的目的,以克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弊端。诉讼双方均有权利在庭审前了解对方的证据内容,并且有权获取对方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件,以便为庭审做好准备,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举证期限的限制,往往会出现为了使对方陷入被动,诉讼双方均在最后时刻才拿出证据,搞庭审突袭,这势必会造成庭审时的混乱且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会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因此《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均对提交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从实践中来看,在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中会有明确的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将证据提交法院,如果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可申请延期举证,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可能会不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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