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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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对涉嫌强奸未遂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强奸未遂一案,于年月日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嫌疑人的亲属愿依法为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良好,应属自首。
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行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其情节应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犯罪尚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犯此罪前无前科,一贯表现较好。自然对法律规定无知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应负刑事责任,但这种行为具有偶发性,其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轻。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再三深表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而且其犯罪前品行一直很好,在该案之前没有受到过任何的刑事处罚。
三、嫌疑人心怀悔意,对被害人进行补偿并取得谅解。
被害人陈述,其去医院治疗花费14元左右,衣物没有破损,身体没有遭受其他侵犯,并直至庭审之时,其已表示淡忘此事。
针对当时行为,被告人表示了忏悔,其家人也对此极为操累,并多次表示愿意给被害人以补偿道歉,后被害人接受了此道歉,并出具了《谅解书》,恳贵院具此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准予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此致
辩护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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