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主任、网主任陆敬波律师:
今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当即的网上咨询以及的咨询电话不断有咨询该问题的网友和读者,虽然媒体对该通知的解释已经非常充分,但是从网友们和读者朋友们的咨询内容来看,依然有必要再做一次答复,以释其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解析新规定之前,让我们先看一看之前我们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当如何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已废止)的规定,年终奖应当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税,并按全部年终奖确定应适用的税率。比如说,张先生在2003年1月拿到的2002年度年终奖是5000元,适用当时的规定。5000元相对应的税率是15%,因此其税款计算方法为:5000×15%5000元的相应税率-125元速算扣除数=625元;现在颁布了新规定之后计算方法就发生了变化,虽然仍然是以全部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计税,也就是说“税基”不变,但是新规定颁布后税率发生了变化,现在应当按照全部年终奖的12分之1来确定税率而不再按照全部年终奖来确定。同样是张先生,今年1月份拿到的年终奖也还是5000元,但适用了新规定后,今年的税率变成了依照417元5000÷12来确定,即5%,其速算扣除数相应变更为0。具体计税方法为:5000÷12×5%-0元×12=250元,因此,今年缴纳年终奖的税额应当说是更少了。但该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
有一点需要注意,我们举的张先生的例子是假定张先生领取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额超过1000元上海市个税起征额的情况,如果张先生当月工资只有800元,那么他还可以先从5000元中扣除掉当月实际工资与起征额的差额200元,用4800元替换掉前面公式中的5000元来计算。新老规定对此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就不详加介绍了,有兴趣的网友和读者朋友可以算一算自己的应纳税额,做到心中有数。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别应税所得额本案中的417元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500元5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15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20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25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30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35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4010375
9超过100000元4515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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