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做出关于财产权属问题的裁定后,一般情况下的执行程序会在正式立案起算的六个月内得以全面启动和展开。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对于那些不属于诉讼范畴的执行案件,则需要在立案之初即预先设定为期三个月的执行期限。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中止执行环节所占用的时间应当适当地予以扣减。如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而导致需要延长执行期限时,必须要由当事人向本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提交书面申请,并且得到批准之后才能继续进行。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当事人,务必要在期限届满前的五日内提出相关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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