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是:如果第三人依法或者依约定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及时向其履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债务转让的效力是怎样的
首先,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若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
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其次,抗辩权随之移转。
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再者,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程序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
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三、承诺帮助还款是债务承担还是担保呢
承诺帮助还款一般情况下是担保,特定情形下也可以是债务承担。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承诺帮助还款人承担债务的为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而承诺帮助还款的,为债务承担。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权利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对其债务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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