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与事实不符,应该对相关证据依法进行排除。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并以事实为根据,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判决书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与引用证据不当。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宗于19年月间,虚构事实,向金谎称可为其联系购买2吨平价电解铜。为骗得金的信任,宗先后私刻了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印章,并伪造上述两单位的供货证明。嗣后,以代垫付电解铜款为名,骗得金人民币5000元。”事实是:被告人宗在19年月下旬通过伪造“市化工轻工供应公司第二化工供应部”两张供货证明,骗得金5000元后,为达到进一步诈骗的目的,于月日再次私刻“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印章,伪造供货证明,以自已为金的电解铜垫付了8000余元,造成资金搁死,需再借款1万元归还他人的理由,又骗得金1万元。由此可见,宗伪造“市勤工化工厂供销股”的假证明不是为了诈骗5000元(5000元在此前10余天前已骗得),而是为了诈骗1万元所实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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