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未明确设定受益人,或虽已设定但却因不明因素而无法准确界定其身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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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受益人早于被保险人离世,且无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形;
(三)若受益人依据法律规定自动失去受益权或主动放弃该权利,同时也无其他受益人存在的状况。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在同一时间发生意外以致离世,并且无法确定他们的死亡顺序时,应推定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离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