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欠债者本身无力偿还原告之债务并不必然引发拘留后果。
然而,若在具备偿付债务之经济条件之下,债债务人仍然蓄意漠视并拒绝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清偿义务,则可能遭受司法拘留的处罚。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若被执行人确实无法承担债务,法院有权裁定暂时终止执行程序。
待其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后,方可重新启动执行程序。
然而,倘若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或采取其他手段逃避债务履行,此类行为便构成了违法行为,可能会招致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