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支票背书盖章出格是否无效
时间:2023-03-09 17:51:14 1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转账支票背书盖章出格无效。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一、汇票背书都有哪些形式

1、背书签章——绝对应记载事项。

背书人签章是确定背书的债务人地位及其担保责任的依据。

2、背书日期——相对应记载事项。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可记载事项。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可记载事项还有“不得转让”字样。

4、背书时不能记载的内容——请一定不要记载。

其一,是附加有条件的背书。比如说“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就算加了,所附的条件也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不过背书还是有效的,被背书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其二,是只做部分背书的。这样的背书是无效的。

二、票据背书技巧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1、背书连续为首要、两无票据方可收

背书审查首先要查看粘单上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加盖印章是否连续、准确,其次粘单背书权利应无障碍,票据要正常流转和受理,达到“两无”即:无免责,指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不得办理贴现;无禁令,指票据应不属于被盗、被骗、遗失范围及公检法禁止流通和公示催告范围。

2、第一背书为收款、出票不可现背书

汇票背面左边下方,即第一个背书人签章处必须是收款人的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人章。出票人即付款人是不能在背书人签背书的,即不可在自已签发的汇票上背书。

3、财务汇票专用章、不可出现托收章

汇票在转让过程中,如背书人为企业,则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企业名称必须与抬头相符,不可有一字相差;如背书人为银行,则加盖汇票专用章即可。只有在托收过程中,才出现托收专用章。

4、左上右下核背书、抬背不符需谨慎

核实背书时,记住“左上右下”单位名称相符,以左边框的上方的企业名称与右边框下方企业财务专用章要相符,核查时,粘单为长方形,交叉斜线对应即可快速审查,不可出现“抬背不符”现象。

5、印章清楚要准确、涂改模糊不可收

被前背书人及背书人签章必须清晰、准确、可辨,不可出现字迹涂改、印章模糊、简化字、字迹印章不清等现象,对于有涂改模糊的背书必须严审,原则上不可收。

6、骑缝印章要严审、不断不连要规范

骑缝处即粘单连接处,印章要严格予以审核,一般背书瑕痴多出于此处。审核时要认真查看签章是否清晰,财务专用章或汇票专用章在连接处,不可出现断字、断号码;私章也不可出现断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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