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详解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
唐山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已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这一政策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单基数”,它的核心内容是:设定最低缴费年限、调整缴费比例、明确缴费办法及待遇。按政策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正常缴费的参保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最低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一政策关系千家万户,为了帮助读者了解该政策,本报请市医疗保险事业局对该政策的热点问题进行详解。
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包括哪几部分
答: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两部分。
什么是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职工医保制度实施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或工作年限。
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工作年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社保经办机构记载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范围有哪些
答:国家法律法规对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有明确规定的,纳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
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节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随单位参保人员,
1、市本级,2001年1月1日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各县(市、区),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照市本级、各县(市、区)灵活人员参保办法实施前的年限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1、市本级,2007年10月1日前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的,以2004年8月1日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2007年10月1日(含)后参保的,2007年10月1日前符合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范围的年限作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各县(市、区),以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时间作为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节点(以当地文件为准)。没有出台相关文件的,以市本级时间节点为准。
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
答:(一)市本级、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制度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无视同缴费年限。
(二)市本级、各县(市、区)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如下:
1.随单位参保人员,市本级、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为男15年、女10年。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实施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为男15年、女10年。
3.参保单位和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均需填报《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核实表》。
(三)市本级、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或灵活人员参保办法实施后至2014年12月31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如下:
1.随单位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或医疗保险代理机构提供《2015年调整企业(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花名册》原件,其中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中断(或增加)的退休人员,提供退休人员审批表和养老金计发表复印件,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有规范劳动人事档案的,审核档案,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无规范劳动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可核定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3.参保单位和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均需填报《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信息核实表》。
(四)2015年1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如下:
1.随单位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提供退休人员审批表和养老金计发表原件,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有规范劳动人事档案的,审核档案和退休人员审批表、养老金计发表原件,确定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无规范劳动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核定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五)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已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计算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什么是实际缴费年限
答:实际缴费年限是指我市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实际参保连续缴费的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含省、市政府批准的实际封闭运行企业和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累计计算2015年1月1日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本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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