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一)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出租人应当以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入作为融资租赁应收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并记录其差额最低租赁收入和未担保余值及其现值之和作为未实现融资收入。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金额借记“融资租赁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上述科目计算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租赁期结束时的会计处理(1)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人将租赁资产归还出租人。此时有四种情况:
A.有保证的残值,没有不保证的残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资金”科目。
B.有保证残值,没有保证残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资金”科目和“未担保余值”科目。
C.没有保证残值,也没有保证残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D.保证残值和非保证残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无需处理,只需登记备查。(2)租赁资产优先续期。
承租人行使优先续租选择权的,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一直存在的情形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承租人不续租的,在按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同时,收回的资产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3)租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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