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的,情节严重的会被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八十二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政府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一、招标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2、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2)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3)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5)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6)开标地点和时间;(7)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3、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二、投标
1、投标人应当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2、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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