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23号)
2、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发〔2008〕124号)
3、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南府发〔2008〕173号)
1、已参加南海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
2、参保人自行选择本区任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居民门诊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凭医保卡或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可凭其他有效证件,如户口簿、参保缴费凭证等)
办理流程:
参保人到自行选定的居民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凭参保人凭医保卡或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可凭其他有效证件,如户口簿、参保缴费凭证等)挂号,结算时支付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即可。(每天限报1诊次)。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限:现场结算
联系电话:0757-86221496
办理地点:参保人选择定点的南海区居民门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办公时间:按照各医疗机构的门诊报销时间
表格下载:无
在线申报:不提供
结果查询: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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