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程障碍的情况,残疾等级分为十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部分丧失能力
根据五种情况确定自我护理障碍的水平:进食、翻身、排便、穿衣和洗涤以及自我运动。在所有五种情况下需要护理的患者为I级,在五种情况下需要护理的患者为II级,在五种情况下需要护理的患者为III级,在五种情况下需要护理的患者为IV级,残疾评估申请人:雇主,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伤残鉴定
(2)提交申请:在员工医疗期满后30天内向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信息。如需延长医疗终止期限,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3)鉴定期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如果受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应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审和劳动能力鉴定。(4)对劳动能力鉴定作出的残疾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复审在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以申请复审。对复审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复审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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