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案件多少件?
时间:2023-04-07 15:31:27 2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副主任衡付广介绍了上半年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的有关情况。

衡付广指出,上半年,全国各省(区、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立案数1.38万件。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1074亿元,同比增长25.9%;质押项目数6195个,同比增长32.4%。

其中,专利质押融资金额862亿元,同比增长32.4%,质押项目数5497个,同比增长31.8%。商标质押融资金额212亿元,同比增长5.0%,质押项目数698个,同比增长37.7%。

一、没有买专利私自去卖有什么后果?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假冒专利,包括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和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将非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在合同中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将非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设计称为专利技术

或者专利设计;

(五)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二、假冒专利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如果假冒他人专利,同时又构成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应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1)责令改正并公告;2)没收违法所得;3)可以罚款,为违法所得的4倍以下,无违法所得的,处20万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专利申请权共有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共有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权利行使约定优先。即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采取优先遵循约定的方式,法律对共有人之间处分专利共有权利不加以过多的干涉,尊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自由。

2、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共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方式仅限于单独实施和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但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专利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产生是共有人共同创造的结果,每一个共有人均为此付出了代价,理应允许单独实施专利,也应允许共有人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但许可实施仅应限于普通许可,因为如果是独占或排他许可,则排除了其他共有人实施专利或许可实施专利的权利,这对其他共有人显然不公平。另外,对于普通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下,由于共有人之一并未付出任何人力、物力、财力而只是利用共有的发明创造收取使用费,这应当被视为是共有人的共同利益,因此应当将收取的使用费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3、除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方式实施专利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这是保障共有人权利的主要措施。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的方式实施专利,均不会对专利权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相反是在充分有效的利用专利技术创造经济价值。但是,如果对专利权进行放弃、转让、独占许可、提起侵权诉讼等行为,则会对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此时行使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专利法》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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