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收养:
(一)是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收养人应当是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民法典》第1093条将被收养人的年龄上限提高至18周岁,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除了年龄限制,被收养人在经济与精神方面还应缺乏相应的被抚养生活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第二,被收养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第三,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全文5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