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特许人违反商标使用约定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
被特许人违约责任与商标侵权责任的区分
特许经营合同中,商标许可使用条款一般包括许可使用的期间、地域范围、商标的使用方式等。被特许人应在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范围内,规范使用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但实践中,被特许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超越合同许可范围,其情形主要包括:
(1)超越授权的商品范围或地域范围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
(2)未经许可自行生产或自第三方处购买商品后附着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对外销售;
(3)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
被特许人实施的上述行为中,第一种行为违反了特许经营合同关于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或地域范围的约定,因此构成违约。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目前尚存在争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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