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在于侵权是违法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违约一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特许经营合同中,商标许可使用条款一般包括许可使用的期间、地域范围、商标的使用方式等。被特许人应在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范围内,规范使用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但实践中,被特许人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超越合同许可范围,其情形主要包括:
(1)超越授权的商品范围或地域范围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
(2)未经许可自行生产或自第三方处购买商品后附着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对外销售;
(3)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
限定商标使用区域属于特许经营性质的约定,当被特许人有权使用特许商标而仅仅超出地域范围时,其提供的商品并不会产生来源混淆问题,只是流通渠道违反了合同约定,侵害的客体是合同权而非商标权,被特许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被特许人超出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时,属于未经许可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被特许人的第二种行为违反了特许经营合同关于进货渠道的约定,故构成违约,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则需据合同约定不同而定。根据商标使用方式的不同,特许经营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销售型的特许经营,即被特许人仅有权销售特许人提供的商品而无权自行生产,双方关于商标使用约定的重要内容是使用有注册商标商品的进货渠道、销售范围等。此时,就商品上的商标而言,被特许人并未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当然,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的约定一般有权使用特许人的服务商标。
另一种是生产并销售型的特许经营,即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生产商品后对外销售,双方关于商标使用约定的重要内容是商标标识、原材料等的进货渠道等。
若系销售型特许经营,由于被特许人无权使用特许商标生产商品,故其自行生产或自第三人处购买的商品与特许人并无关联,其行为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与特许人有关,符合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此时被特许人应承担的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特许人有权选择要求被特许人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若系生产并销售型特许经营,鉴于被特许人使用注册商标对商品来源进行指示有合法依据,而合同关于商标标识及原材料的约定更多是出于品质保证的目的,故即便原材料或商标标识的进货渠道违反了合同约定,也仅构成违约,并不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种行为违反了特许经营合同关于商标使用期间的约定,构成违约。同时鉴于特许经营合同已经终止,则被特许人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已无合法依据,属于未经许可的使用,故同时也构成商标侵权。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