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与其地址。
4、附项。
交通事故诉前要收集的证据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打交通事故官司前原告应当积极收集证据: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治疗的病历及相关医药费单据。
(三)交通费单据;
(四)护理费单句。
(五)营养费单据。
(六)住宿费的发票。
(七)物损和车损评估报告及评估费的收费依据。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单据。
(九)伤残鉴定报告及鉴定费的收费依据。
(十)丧葬费的单据。
(十一)误工费的证据。
交通事故调解程序:
双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事故双方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一种情况: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的调解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损害赔偿调解应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
在调解过程中,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标准、赔偿总额等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
第二种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亲自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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