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怠于清算致债权受损的,一般而言是要给予一定赔偿的。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债权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司法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有: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足的补足;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6、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二、签订合同时公司有事儿股东有责任吗
公司出问题的股东需要承担相应责任: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2、恶意逃避债务的;3、出资不足的;4、抽逃出资的;5、一人公司的债务混同的;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10、公司未设立前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等情形。
三、引起公司解散的法律责任
公司解散的法律责任:
(一)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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