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证 撤 销 需 要 满 足 哪 些 条 件 ?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撤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土地使用者必须与发证机关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协议,且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权划拨价款。其次,土地使用者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土地使用者原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最后,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土地使用者提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批准撤销的,应当注销土地使用者原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因此,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撤销需要满足上述条件。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撤销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与发证机关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协议、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批准文件和有关材料等。如果发证机关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则批准撤销。同时,土地使用者应得到适当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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