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原则是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为了消除当事人的思想疑虑,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从而提高人民法院的信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回避是行政程序法上的基本制度。它作为一项保障行政公正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为人们所关注,是因为能满足人们要求受到公平对待那种与生俱来的期待。行政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应当由回避缘由、范围、程序和限制组成。中国行政回避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必须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规范,而行政回避实际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则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来解决。
一、回避的种类有什么?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在自己负责办理的案件中,发现自己有应该回避的法定情形,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要求。
2.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本案中某办案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向司法机构提出要求他们的回避的申请。申请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司法机构应当重视并切实保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行使这项权利。
3.指令回避。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本人没有提出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而是有关负责人发现后,决定令其回避。这种回避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但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各地司法机构在刑事诉讼中都已这样做,并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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