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遭遇医疗事故后,可采取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来为自身争取合理赔偿。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有权与医疗机构展开友好协商,寻求妥善解决彼此之间因民事责任而产生的争议;
如经协商无果,医患双方均可向当地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请求其进行居中调解;
若调解未能使各方满意,那么患者便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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