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吕某驾驶黑车在偏僻的小路上快速行驶,即使前方红灯,也不减速。在一处公路上,他刹车不及,将一名横穿马路的中年男子当场撞死。事后,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在没有斑马线的道路横过马路时未注意观察和确保安全,而司机则未观察清楚道路通行情况,也没有及时采取制动措施,均存在违法行为,故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死者家属为求得赔偿,将吕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吕某驾驶非营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违反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因而不同意商业险部分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吕某肇事时系开黑车,并从中获利,属从事营业性运输。故对于保险公司要求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吕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77.3万余元的60%计40余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为什么支持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以特别约定的形式明确非营业车辆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吕某持有该商业险保险单,理应知晓相关条款。同时,开黑车的行为显然会使危险程度增加,而吕某未加注意且没告知保险公司。故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要求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意见】
私家车载客其实是很遍普的情况,未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也是禁止营运,私家车载客主要原因不能排除有市场需求。那么私家车载客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拒赔呢?这是我们需要讨论的问题。
1、私家车载客是否属于危险程序显著增加?
《保险法》第52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有通知义务。但对私家车载客这一情况,怎么来衡量他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呢,这个是没有具体可以参照的标准,而实际案件中法官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也是把握得比较严格,但不排除这是法官的自由载量权范围内,对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不同判决的结果不同。如果私家车是专门用于经营载客的,他的危险程度有所增加,有些私家车是利用业余时间拉客盈利,还有一些情况是朋友熟人等以运输成本分摊形式的拼车。不能说只要车主收钱了,他就是非法营运,危险程度就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增加与显著增加还是有很大区别。
2、乘客的身份不同影响着判决结果?
假设车上乘客是朋友、家人,那么是不存在拒赔情形的,而车上乘客是客人那么车辆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保险也拒赔了,这种认定还是有些偏颇的,笔者认为车上乘客的身份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
3、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举证责任?
私家车载客可能存在危险程度增加,但是不是就认定为显著增加呢,如何证明存在显著增加的情形?其实这个举证责任是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实践中是很难举证,一般都是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对当事人询问,当事人的陈述,就前述案例中,法院也是根据交警的询问笔录认定是黑车,也就是当事人的自认,这里实际上已经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举证责任了。保险公司要证明一辆私家车长期的、专门的用于拉客是很难举证的。
4、对受害人的保护减弱
对受害人来说,如果车上坐的是客人那么他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不是客人那么他是可以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用私家车拉客的车主本身就是弱势一方,往往偿付能力有限,如果没有赔偿能力,那么受害人可能就只能获得交强险赔偿了。
5、被保险人的风险
从案例中看到了,私家车拉客,商业险是有拒赔的风险。虽然各地法院认定不同,拒赔案例或许是个案,但也给私家车拉客敲响了钟,风险防范是必须的。如果是专门用于拉客的私家车在投保时应向保险公司明确告知,如案例中未告知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公司是有权拒赔的。如果是业余的或是拼车的,载客可以,收钱就免了吧,毕竟法律还是禁止非法营运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基本上也是保险拒赔的。
(作者:胡廷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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