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的环节当中,监控居住以及取保候审均属于对于犯罪嫌疑人与被告进行强制约束的手段之一。前者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需在指定的区域之内接受持续监控;后者则通过设置保证人员或是缴纳对应的保证金,使得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能够暂时地离开拘留所,同时也确保了其能随时应传。在实践中,一旦监控居住转变为取保候审,往往预示着原先的监控居住已经被取而代之,或是发生了相应的调整。在处理这类情况的过程中,国家权威机构需要依据具体的案情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实际状况,来决定是否需要改变强制措施。若监控居住已无法满足案件处理的需求,甚至对社会产生的潜在威胁有所减弱,那么国家权威机构便有可能考虑采用更为宽松的取保候审等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3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