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如果存在重大误解,即便签字在法律上也不成立。
近日,这样一起案件在弋江区法院依法审结。
2008年5月,唐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建工程的内外墙及顶棚涂料、木门油漆等劳务工程发包给唐某。
当日,唐某将上述协议中内外墙及顶棚刷涂料的劳务工程,以每平方米0。3元的价格转包给茆某。此后茆某即组织人员施工。
同年9月3日,该工程监理部门要求内墙涂料立即整改,茆某于同月15日完成了整改任务。
2009年1月,唐某在核算工程决算单签字,认可其所承包工程根据双方确认的施工面积每平方米扣除0。5元,共扣减工程款1万余元。唐某认为其因重大误解在决算单签字,诉至法院请求予以撤销。
一审弋江区法院近日审理后认为:
我国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或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法院判决,唐某在扣减工程款1万余元的工程决算单签字,属对工程质量认识错误,应予撤销,故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
宣判后,建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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