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4]607号
【发布日期】1994-11-12
【生效日期】1994-11-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11月12日国税函发[1994]607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鄂地税发[1994]049号《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此复。
全文2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