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侵占罪的特点
时间:2023-07-04 11:22:51 2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侵占罪的特点:

1、侵占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侵占罪;

2、侵占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知道属于别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仍然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

3、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产:一种是别人保管的财产;第二,别人的遗忘不等于遗忘,也不同于遗弃;第三,别人的埋藏。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1、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限定为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这些人员按贪污罪论处。

2、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罪无此要求,因此对侵占罪的构成更为严格,有拒不归还或拒不交出的要求。

3、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

4、职务侵占罪为公诉案件,侵占罪属自诉案件。

依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是属于告知才处理的案件,所以只能进行自诉,而不能转变成公诉的,且无论数额是否巨大。如果既是自诉案件又是公诉案件的,可以转为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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