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循以下2项原则:
1、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
2、代理权不得滥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代理人不得有以下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
(5)利用代理权从事违法活动。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禁止自我代理和双方代理及例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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