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况有六种,包括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房屋设计方案、房屋的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明显不符、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购房人在约定期限内未收到产权证和开发商未办理好相关证件。
以下条件中任意一种情况出现时,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1.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或者在交房时间上与合同规定不符;
2.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房屋设计方案;
3.房屋的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明显不符;
4.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
5.购房人在约定期限内未收到产权证;
6.开发商未办理好相关证件。
什么情况下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相关规定,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违反合同约定的,例如合同中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房价、面积、绿化率等与实际不符;
2. 开发商未按照规划、设计、建设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的,导致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居住安全或者使用功能;
3. 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建设用地的,破坏了房屋的结构、布局、空间使用等;
4.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影响购房人判断房屋真实情况;
5. 未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
因此,购房人在以上情况下,有权要求开发商或售房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退房。同时,购房人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正当途径维权,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维护。
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况包括违反合同约定的、开发商未按照规划、设计、建设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的、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建设用地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未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购房人应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正当途径维权,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维护。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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