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的购房者均有权利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要求,强制其按约履行将房屋完全交割给购买方的合同义务。从理性与公正的角度出发,房地产开发企业理应首先履行对第一位购房者的交房责任,同时对于其他的购房者来说,若存在违约行为需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在未能成功取得所购房屋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请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消该项交易协议、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费用、赔偿因未能按时交付房屋而产生的实际损失,并且还可进一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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