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会计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会计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涂改、擅自损毁。
知识开发:保存账簿、会计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对于企业,保存账簿、会计凭证,纳税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信息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有效凭证,必须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伪造、擅自损毁。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特别规定的,企业保存账簿、会计凭证、完税凭证等涉税资料的期限一般为10年。
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保险期届满,企业销毁时,必须按规定编制销毁清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第一,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料需要什么程序?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进行封存的,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出具的封存通知书,并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采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措施后,予以放行。查封期限在7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日。 .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封存的材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擅自损毁或者转移。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记录与实物、资金等有关信息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他们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要求查明原因,纠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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