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的区别在于:可能提起的主体不同;立案理由不同;裁决时间不同;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职权采取。诉前保全是由于紧急情况,如果不立即适用财产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诉讼保全是指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判决可能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
诉前保全的范围及措施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诉前保全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诉前保全的范围应适当,既不能过大也不能过小。保全范围过大往往造成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保全范围过小,就不能很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失去了保全的意义。
诉前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查封房屋,扣押车辆,冻结银行帐户等。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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