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业主的权力有以下这些: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于建筑物内专有部分的住宅、经营性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共有权。业主的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配套建设的公共场所、场地、设施的共有权;共有道路、车位的共有权;建筑物区划内配套建设的车位、车库的法定用役权。这种共有权包括使用权、收益分配权、危险和妨害的排除请求权。
3、共同管理权。共同管理权是维护共有部位和共有物物理性能以及保证配套设施运行的权利。
业主的义务有:不得损害他人专有部位、不得损害共有部位的义务、为相邻业主提供维修便利的义务、对共有部位和共有物承担的义务、不非法占有的义务、不非法加害的义务、分摊管理费用的义务、业主不得以不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二、业主可以注意的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我国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有关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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