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征收基本农田由谁批准?
时间:2023-06-24 17:53:09 2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也就是说只要征收基本农田都要由国务院批准。只有国务院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才能组织实施。

因此只要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法律规定就应该严格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占用。城市建设要跳出已划定的基本农田,实现组团式、串联式发展,不得侵占基本农田建新区,也不能以各种园区、开发区名义非法圈地、占用基本农田。

对于老百姓在明确自己的承包地属于基本农田,而且地方政府没有取得国务院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实施的违法征地,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举报和申请上级国土部门、监察机关的查处,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实施追责,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山西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山西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两部分构成,各县(市、区)内分区域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的依据。

(一)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二)非农业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时,根据土地所在县(市、区)的区域位置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为使同一区域内不同质量的农用地得到更为合理的补偿,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域内,耕地中的水浇地、水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增加2倍执行,旱地和园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2倍执行,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4倍执行。

(三)本标准只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征收林地、园地的,由建设单位按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果树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支付。

(四)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五)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按照项目所在区域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山西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补偿倍数的上限支付土地补偿费。征收农村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六)耕地开垦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按照调整后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我省已规定的倍数测算。

按照公布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各地人民政府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二、耕地允许种果木树吗

为了确保粮食安全,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开发区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设立开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有关单位申报设立开发区时,必须附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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