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尽力与中介机构进行友好磋商后,您有权提出返还差额的相关诉求;倘若通过和解无法解决纠纷,那么您可以转向寻求本地建设委员会或者房地产中介业各协会的协助,对中介公司涉嫌“收取差额费用”的不当行为发起投诉举报;如果经过这些途径仍未能获取应得的差额返还,那么您可按照法律程序,向作者所在地区(具有合法注册地址以及主要业务运营地域)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中介机构如数退还相应款项。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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