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湖州市中级法院沈*祥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产品首先是一种工业品,同时通过富有美感的装饰效果来赢得市场,因此实质上是技术与艺术有机结合的智力创造成果。外观设计专利占我国专利数量的比例很大,我们浙江省就是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授权大省,相应的在司法层面也表现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但由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能够适用于具体案件的细化规定较少,因此对于相类似的案件,不同的法院往往会有不同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本文就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浅议,供大家讨论。
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进行侵权判定的前提。根据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订)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可见专利法不要求专利权人在申请授权时提交以文字表述的权利要求,故外观设计和发明及实用新型相比不存在权利要求。
司法实践中,如果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保护范围是以照片的形式表现的,一般不会出现视图矛盾或者错误的情形。但如果权利人的专利产品是体积不大且外形复杂多变的工业品,且其专利视图又不是用CAD等方式制图的情况下,有时会出现各专利视图矛盾或者表达不一致的情形。被控侵权人也会以专利视图存在错误导致产品的外观形状不具有唯一性进而影响到侵权认定作为抗辩理由提出。在遇有此类问题时,笔者认为应当综合各视图来判断以确定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能否得以确定即是否具有唯一性。如果某一视图中的错误能够在其他视图中得以纠正,综合各视图仍可以确定该部分设计的,则应当视为制图中的瑕疵。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视图是反映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的一般示意图,而不是严格的产品设计、生产图纸。因此当有外观设计专利视图出现错误之处时,只要综合各视图公开的信息仍可以确定产品整体形状,并不影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清楚、完整并唯一地理解和确定该外观设计产品,尚不足以导致无法确定产品的整体形状进而无法适于工业应用的,专利视图仍然可以作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对比文件。如被控侵权人在审理过程中以此理由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审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对其释明,告知其就此问题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在侵权诉讼中坚持专利权有效原则,不对专利性进行评价。①受理侵权案件的法院是无权在侵权诉讼中对专利的效力问题一并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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