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有什么处理条件
时间:2023-08-05 22:30:41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实质性条件。

(1)需要连带债务的存在。

(二)债务人必须履行。

(3)裁判有给付内容。

(4)连带债务人不得为抗辩或异议。

2、程序限制。

(一)申请开始连带债务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提出申请,没有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自愿执行。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为宜,其主要包括连带债务的发生事实,债权种类和数额,并对一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

(2)审查。审核是对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对其真实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进行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申请的事实和证据充分的,依法予以受理并开始执行程序;认为申请不合法的,依法裁定驳回。

(3)通知。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应立即通知连带债务人,通知重点写明连带债务发生事实,连带债务人的连带支付义务和履行期限,同时通知连带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期限,通知书应送达各连带债务人。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就是关于按份之债的有关规定。在多数人之债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都属于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的对称。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特征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为2人以上;债的标的是可分的。债权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为按份债权人。按份债权人只能就各自享有的一定份额请求或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无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超出其享受的债权份额的债务,也无权未经委托就代其他债权人受偿。债务人为2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为按份债务人。

按份债务人只就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负履行债务的责任,对于其他债务人承担的债务份额无履行责任。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的债务或各债权人的债权,各自独立。如果某一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或者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应享有份额,除可以认定为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接受履行外,其他债务人的义务或者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按份之债的主要特征是:每个当事人仅就自己拥有的份额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因此,只有债的标的为同一可分的给付时,才能成立按份之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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